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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载质量的云D*****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云南省宣威市**镇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富源县**镇老卫生院门口路段时,因前方道路堵车,为避让前方车辆,被告人孟某某踩刹车并向左边打方向,后导致其车辆向右边发生侧翻并将停放于道路右侧等待行驶的云D*****号车压在车下,造成车内人员王某某当场死亡,车内人员董某某受伤。2019年9月16日,经鉴定,王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9年10月21日,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孟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董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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