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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1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文昌**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0时42分,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巨野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铂金豪庭西门时,将被害人邬某某撞伤致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肝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孟某某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王翠英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检察员杨培钦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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