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伯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文亭湖”酒店门口处,因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现民事部分已赔偿终结。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王某某、孟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 李艳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