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绮云路四十里堡镇吴家沟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山东省沂源县**镇 郭某某碰撞至对行车道,致郭某某举被对行车道肖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碾压后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在现场投案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郭洪维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649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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