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6时48分,孟某某驾驶冀J1****小型普通客车,沿青河线北侧中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牌坊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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