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现住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7 日20 时0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沿横路线往桂花桥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咸安区马桥镇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将行人黄之保撞倒碾压,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现场电话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2020年1 月9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支付,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支付凭证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吉生

检察员助理:邹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06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