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仓山区盖山路步卓公交站附近时,遇被害人郭某乙沿盖山路南侧路面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在盖山路南侧机动车道靠近道路中心分隔线的位置,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前部挡风板与被害人郭某乙左侧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郭某乙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立即报警并救护车到现场抢救被害人,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就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领取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孟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复印件、被害人郭某乙死亡证明、垫付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家庭成员调查表、委托书、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其它材料:到案经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回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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