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务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牌号为冀EU****/冀E****的挂号车,沿河北省邢临高速邢台方向第二条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吕高速383KM+210M处时,车辆制动且车头部向西南方向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碰撞中牵引车向左后与挂车发生弯折运动,挂号车进入山东方向(对向)第一条行车道内,牵引车头部在弯折过程中碰撞山东方向第一条行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E6****车,挂号车头部右前角与冀E6****号车头前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胸腔开放性损伤死亡;冀E6****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高于96km/h;冀EU****/冀E****挂号车制动系统不符合运行安全规定;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制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关系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信、被告人户籍证明信(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高速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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