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0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辽C****1号先锋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铁东区康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园林大道实施左转弯时,遇李士良沿园林大道人行横道步行至此。由于孟某某驾车瞭望不周及实施左转弯时,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所驾车辆与李士良发生相刮,造成李士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士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30日死亡。2019年10月24日,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东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士良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姣
检 察 员: 于迪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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