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月通过在互联网搜索“黄货”“蓝货”等关键词,找到制作假币相关QQ群并申请加入,并在QQ群中学习制作假币技术。孟某某在学会制作假币技术后通过互联网QQ群购买人民币电子版、打印机、天那水、锉刀、刀片、丝网印版、镶金纸等物品用于制作假币。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孟某某多次购买镶金纸用于制作假币,并将假币用于出售和使用。2019年10月29日孟某某在固镇县**乡**庄其家中被我局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已制作的20元假币87张,10元假币29张。经人民银行固镇县支行鉴定,查获的假币中冠字号H6J7135082面值为10元的假币15张、冠字号LN55620629面值为10元的假币14张、冠字号FS06542434面值为20元的假币84张、冠字号YF07477632面值为20元的假币2张,面值共计2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制造假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宇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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