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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刑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6********,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街**委**组,住珲春市**小区,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2月通过“微信”给付人民币200元,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并提供本人照片一份,2019年4月24日12时30分许,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到珲乌高速公路珲春收费站口被延吉高速交警查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收缴扣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证据: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孟某某的扣押单、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孟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孟某某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信息单;孟某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

第二组证据: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定制购买伪造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延军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珲春市**小区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碟二张。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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