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于7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7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9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于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12日、2020年6月10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戴某某、常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南阳市某某步行街某某美发二楼经营“某某私人影咖”,从鲁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盗版电影播放盈利。经查,该影咖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营业收入总额为2184958.5元;期间,孟某某帮助鲁某某在南召县“某某”私人影院等处播放盗版电影,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扣押清单、销售账本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多部电影,有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大朋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四册、专项审计报告一份、销售账本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唐河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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