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21时许,彭某某(已判处刑罚)和杜某甲(已判处刑罚)、杜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在新洛路武陟县**东边,由杜某甲驾驶豫HJ****货车倒车和彭某某驾驶豫HF****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彭某某将豫HF****货车点燃。被告人孟某某到现场后,明知道彭某某等人将车点燃谎称车辆自燃骗取保险赔偿金。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交管人员到现场后,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豫HF****货车副驾驶司机,作虚假陈述,证实该货车是发生交通事故自燃,致使彭某某等人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182550元。案发后,由杜某乙家属退到武陟县公安局18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杜某甲、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道彭某某和杜某甲为骗取保险赔偿金,人为制造车辆事故,将货车点燃,而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由杜春生家属退回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