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区**栋**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借住在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的便利,秘密操作胡某某手机并修改胡某某支付宝密码,将胡某某支付宝内的余额提现至胡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随后孟某某再查看胡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及工商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将胡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与自己的QQ钱包绑定,盗刷该卡中的人民币31794.94元用于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实情况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袁晓蔓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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