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金融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弄**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协助宋某某以缴纳虚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伪造个人征信记录,并通过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年收入等信息成功申领中国建设银行和上海银行信用卡各1张,以刷卡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2张信用卡内资金4万元左右。后被告人孟某某帮助宋某某申请注册了支付宝、微信并绑定宋某某的信用卡、储蓄卡,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支付宝、微信将2张信用卡内的1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提交的报案书等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宋某某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帮助宋某某通过伪造工作单位、收入等信息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及冒用宋某某信用卡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冒用宋某某信用卡后的资金去向。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孟某某的物品情况。
5、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孟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件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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