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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5100********,额度为5万元)。至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透支消费该信用卡人民币74972元,后该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孟某某催收未果。该行遂于2017年5月9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达成还款协议。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桑妮国际小区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申请材料、对账单、银行催收记录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案发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7497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姝

检察官助理 姚远

2020年8月18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联系电话185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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