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用被害人范某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分多次取款,共计支取6500元。被抓获后孟某某将违法所得归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坤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64634****。
2.案卷材料两册,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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