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8年12月1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9月5日到南阳市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包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许,被害人孟某乙、胡某某合伙承包位于南阳市卧龙岗乡**村**路段的填坑供沙修建工程,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以“也要承包该路的供沙工程”为名,阻挡施工,并称若不让他们承包就给他们钱作为赔偿。由于孟某乙,胡某某没有及时给他们钱,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阻拦施工,孟某乙和胡某某为了施工正常进行,被迫给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15000元。刘某某、张某甲因上述事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出面与孟某乙、胡某某协调沟通,让二人出具自愿给付刘某某等人15000元的虚假证明,致使刘某某等人逃避法律追究,现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该敲诈勒索之事已被判处刑罚。
2、2003年3月,南阳市南召县**乡**村村民于某某、余某某与南阳市卧龙区谢庄镇**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位于该组**坡的林地;2018年8月20日,葛某某与于某某、余某某签订合同,转包了二人承包的上述林地。被告人孟某某与葛某某(已判决)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租借、使用挖掘机、铲车、洒水车、筛沙设备等采砂机械,在**坡采挖砂石进行销售,总收入802100元、总开支492010元,获利310090元。经南召县林业调查设计管理站工程师现场勘查及面积计算:葛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和修路所占土地均为林地,地貌已经被破坏,占用地面积共计39.83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检查、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且属于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成员逃避打击提供帮助;被告人孟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二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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