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决)等人混迹于社会,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2017年2月,张某甲纠集张某乙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甲、张某乙为首,徐某某、崔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邢台市**街商务楼公寓、**天街公寓楼、**新天地公寓、**世纪城公寓等地建立卖淫窝点,通过引诱、暴力、欺骗等手段先后控制28名女性从事卖淫服务,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公然挑衅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张某乙纠集张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邢台市区、石家庄市区内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从而非法获利,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6月份参与张某乙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孟某某在该犯罪活动中,多次通过网络招嫖的形式介绍两名未成年卖淫女卖淫,并接送上述两名未成年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地点提供有偿性服务,非法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孟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实施对外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卖淫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宏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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