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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84********,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现住平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D*****轿车在**路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路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D*****轿车发生剐蹭,造成路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孟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为313.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笔录等书证,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被害人路某某陈述,证人辛某某、常某某等证言,电子证据现场勘查光盘,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秀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顺县某某小区。

2.侦查卷宗两册,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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