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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8198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和硕县**事业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和硕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的比亚迪S6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是新M****M从和硕县恒瑞市场十字路口行驶至和硕县特吾里克镇葡萄公园复式楼小区内8号楼北侧路口处时,车辆与小区内电力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电力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电力公司赶到现场,孟某某回到家10分钟后,电力公司的人通知孟某某交警队要做笔录,之后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车辆与小区内电力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电力设施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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