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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5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14时6分,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村庙松线行驶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13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二)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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