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1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0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两轮摩托车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波西米亚小区门口,与一辆车牌为豫**号轿车相撞,后经鉴定孟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尉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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