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与朋友在******附近饭店饮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小区,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从****小区门口路边便道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门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于2019年5月13日23时35分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悔过书、检查、车辆照片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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