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8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1时12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绿色猎豹牌豫S*****小型越野客车,从泌阳县城八号宾馆附近小地方夜市摊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铜山湖大道尚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669号鉴定: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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