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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8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1时12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绿色猎豹牌豫S*****小型越野客车,从泌阳县城八号宾馆附近小地方夜市摊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铜山湖大道尚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669号鉴定: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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