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7********,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现住洪某某*内***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8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00时07分,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从城内古槐北路大槐树招待所行驶至滨河路恋根快捷酒店门口后下车,后因琐事与酒店人员范某某发生争执,范某某报案后,孟某某被带至洪某某大槐树派出所。在调查中,因孟某某涉嫌酒驾,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中队民警出警,经吹检孟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2.6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88.3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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