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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谷城县**治保主任,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应朋友钟某某、崔某某邀请到谷城县**镇**社区五组一农家餐馆吃饭,期间,孟某某、崔某某、钟某某等5人用“毛铺牌”白酒和“雪花牌”啤酒相互敬饮酒。当晚20时许孟某某酒后离开餐馆,驾驶鄂F****7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东启街时,与相对方向李某甲驾驶的鄂F****9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协商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1000元修理费。李某甲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因听他人说孟某某以后要对其进行报复,于是拨打报警电话,当晚9时许,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孟某某家中,将孟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带至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并委托谷城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孟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血样。

同年4月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61.13mg /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孟某乙、李某丙等证言;3.辨认笔录;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6日

附件:

被告人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8143****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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