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3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舒兰市**乡**村**社自家去牛心屯等地,后沿**公路返回时在**乡中心小学**分校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来源证明、摩托车照片、抽血照片;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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