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座**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拘,同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二路十字南100米处时,适逢公安机关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孟某某血醇浓度为8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采血和查获现场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129****。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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