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乡**村**组**号,无业。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与延寿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
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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