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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第70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初中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楼**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老乡在本市吴高墙村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3时50分许许,被告驾驶陕A****0号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家庙立交时。适逢民警例行盘查,遂将其控制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7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11月1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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