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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4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州**,家住贵州省**县**镇**道**路**号**小**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4日,被告人孟某甲醉酒后(经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51mg/100ml)驾驶浙G5C****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佛堂镇三角店村到朝阳路,同日20时08分,孟某甲驾车自南往北途经佛堂镇芳山路前案村地段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董某甲驾驶的浙G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同日20时10分许,途经佛堂镇芳山路大田村地段时,碰撞路边发电机,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孟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孟某甲在两次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丙、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桥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2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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