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29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乌兰浩特市**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7日02时30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F7**号小型轿车,沿乌市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与乌市矿泉街交叉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被告人孟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7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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