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开远市**街道办事处**村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欲返回开远市**街道办事处**村家中,孟某某驾车行至开河高速开远收费站开远方向驶往昆明、蒙自方向匝道口处后停车休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孟某某血样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6.64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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