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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盛安小区西门靠北侧的饭店门口由东向西行驶,进入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潮格温都尔路后,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珠某某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珠某某报警,被告人孟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后将孟某某带至乌拉特后旗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334.1mg乙醇,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孟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珠某某、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腊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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