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22时45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路口时,撞上路口东侧机非隔离护栏,致车辆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竹窝路金枫南路路口西侧路段机动车道内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8mg/100ml;苏E9****车损价值人民币4666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单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路面监控、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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