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40分许,孟某某酒后驾驶蒙H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G239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多伦县十五号进京检查站时被多伦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 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mg / 100ml,经郭勒盟蒙医司法鉴定所对孟某某提取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样本(编号11652461)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查获车辆照片;2. 孟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有效情况说明;3. 证人证言;4. 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135号)、鉴定机构登记执业证、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2份、送达回执(多公(交)送字【2020】第0000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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