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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津D****3蓝色长城牌小轿车在军粮城二期北旺路与贵昌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孟某某进行酒精呼检测试气检测结果为195.5mg/100m1,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3.6mg/100m1,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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