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津R****8号临时号牌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天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五间房道交口处时,其驾驶车辆前部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孙某某驾驶的冀B****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驾车逃逸,后因孙某某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后赔偿对方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2.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3.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酌定从重处罚;事后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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