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2011年9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苏E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营子铁矿门前路段,刮撞由西向东行走的路人董某某,交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孟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和采血。经建平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违法犯罪查询结果、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被告人基本情况、常口信息。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建平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峰
检察官助理:祝增才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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