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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18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社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F****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太河路与泰山路路口,后在车上睡着,被处警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孟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公安机关及时提取了其血样。后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

7.视听资料:抽血、执法过程录像等。

被告人孟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421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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