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滁州市**小区行驶至**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立案后,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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