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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潘申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琅琊区清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来安路丁字路口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陈红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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