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7********,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座**室。2018年9月14日,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淮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峰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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