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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5时35分,孟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白色帝豪牌小型汽车沿单县****由北向南行驶至单县**镇**村东头,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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