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区**路**号,户籍地济南市**街**号。1989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4年10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局没收取保候审金。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段店立交桥东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5.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安澜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澜北路齐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7±8.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6000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证明;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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