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9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北门“***”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与前方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和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4.9±10.8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章丘区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马玉晓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90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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