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VV****号小型轿车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广场前街新城路路口处时,与沿广场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崔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齐某某)相撞,致两车受损,崔某甲、齐某某受伤,后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瑞鹏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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