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0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人民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到菏泽市开发区中心医院抽血取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3、鉴定报告:理化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情况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玉

检察官助理:袁绍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