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晋A****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路,途径南内环西街、南内环桥,行驶至**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孟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0.7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19年12月19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孟某某联系电话:150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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